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1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冠佇
王依婷 李志揚 林芷韓 林志威 何瀛州 朱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狀底簽章正本及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05年12月30日送達聲請人陳冠佇、王依婷,105年12月29日送達聲請人李志揚、林芷韓、林志威、何瀛州、朱麗玲,聲請人陳冠佇、王依婷、李志揚、林芷韓、何瀛州、朱麗玲逾期仍未補正聲請狀底簽章正本及補繳裁判費,聲請人林志威雖已補繳裁判費,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聲請狀底簽章正本,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