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3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如未提出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
一、就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部分:
(一)聲請人應提出最近兩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就聲請人前兩年必要支付部分:
(一)聲請人之配偶 陳英材 是否有資產以及收入?請敘明並檢具其最近兩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家人間,家庭生活費用如何負擔?
(三)就必要支出部分,請詳細列出支出明細與金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等)
三、就聲請人債務部分:
(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於九十五年間,經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須有金融機構及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協商成立文件)。
(二)聲請人於上開協商成立之後,履約之狀況。請敘明每期應繳金額?自何時起未依約繳納?未依約繳納之原因?如有相關文書以資佐證,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