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9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義興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秀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朝槐
王植槐
一、債務人王朝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
二、債務人王植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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