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8號原告鼎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周志安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