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187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裁判案由:重利主文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