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18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18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重利


主文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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