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致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853號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1包、研磨器2個、吸食器1組、捲菸紙2個、吸食器1個,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3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該局108年11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465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為違禁物,而其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被告為警查扣之研磨器2個、吸食器1組、捲菸紙2個、吸食器1個,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08年度偵字第18180號卷第144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號卷第237頁),是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思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靖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煙草(含外包裝袋1只)1包淨重:1.82公克驗餘淨重:1.8公克檢驗結果:含有大麻成分2研磨器2個3吸食器1組4捲菸紙2個5吸食器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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