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陳泓成 代理人 陳泰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莊川億┌─────────────────────────────────────┐│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宏豎工程有│華南商銀北│104年6月30日│30,000元│HD0000000││││限公司楊│蘆洲分行│││││││子豎││││││├───┼─────┼─────┼──────┼─────┼─────┼──┤│002│宏豎工程有│華南商銀北│104年7月31日│39,000元│HD0000000││││限公司楊│蘆洲分行│││││││子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