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典權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調字第5號聲請人 楊雲昇 代理人 楊宗奇 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楊天降 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檢附票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支票到院,並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相對人為楊天降的全體繼承人。惟因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為2,000元,且聲請人檢附到院之支票因受款人記載有誤,致上開支票無法入國庫,另聲請人提出到院之民事聲請調解狀當事人欄亦未載明楊天降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核發兩補正函,其中一補正函為檢還聲請人原繳支票,並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到院;另一補正函為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5日內查明楊天降是否仍生存,如仍生存,請補正楊天降之住所或居所;如已死亡,請補正楊天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於民事聲請調解狀當事人欄列出楊天降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上開補正函業於103年10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