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7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366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