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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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其與被繼承人乙○間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乙○之國籍、出生日期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上並無其本人之簽名,故聲請人應與書記官以電話聯絡後,親自到院或另行具狀予以補正。
四、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親屬系統表,並應提出前揭人等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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