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85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淇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王淇蘘最新之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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