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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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5號
原   告  蕭雪花
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具狀提起請求核定租金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 陳庚寅陳詹輝陳滄誦陳秋原陳秋展 、陳威
  德、 陳信行陳如德陳上謀陳振聲陳金富陳吉星
   陳吉應陳嘉賓陳重平陳柏華陳世傑陳國盛 、陳國
  顯、 陳信復陳謝足陳明嘉詹育湘 、陳 張雪紅陳建勝
  、 陳建仁劉艷秋陳仲堯陳世義陳建霖陳貞君 、陳
  鋒吉、 陳書恩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二、主張應核定之租金及房屋使用期間為何?並依此計算與繳納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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