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A01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相對人即債務人A02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相對人即債務人A03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A04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俐菁 即 張培恩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培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6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