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軍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佳駿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佳駿於本院訊問時之陳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佳駿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㈡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肇事者
前,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又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可見真誠悔悟,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㈢爰審酌: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尚可;駕車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致告訴人 沈博皓 發生本件車禍,使告訴人受有頭部鈍挫傷、左股骨幹骨折、左胸壁挫傷、顏面撕裂傷、下唇撕裂傷、雙下肢擦挫傷之傷害等傷勢;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自 陳學歷 為大學畢業、職業為軍人、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思股
112年度軍偵字第58號被告黃佳駿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0號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佳駿(為現役軍人)於民國111年7月1日下午5時5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VH-7055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東區旱溪西路1段由旱溪街往東英二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路○○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且乾燥柏油路面、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沈博皓騎乘牌照號碼MEN-7211號普通重型機車並以逾時速50公里之車速超速直行至上開路口,因避煞不及,所騎乘之重型機車車頭與黃佳駿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發生碰撞,沈博皓因此人車倒地而受有頭部鈍挫傷、左股骨幹骨折、左胸壁挫傷、顏面撕裂傷、下唇撕裂傷、雙下肢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沈博皓告訴(於偵查中委任 張宏銘 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佳駿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沈博皓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指訴歷歷,復有警員職務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告訴人診斷證明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車籍查詢結果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與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8張、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佳駿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復被告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未離開現場,並於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面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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