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林昱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昱賦│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8.9%│││12021元││月10日起│││├──┼────┼─────┼──────┼──────┼───────────┤│002│新臺幣│林昱賦│自民國9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2%│││4838元││月2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昱賦│自民國100年│至民國100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12021元││1月11日起│7月10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7月11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昱賦│自民國97年│至民國97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4838元││4月29日起│10月28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9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10月29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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