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原告 魏碧蓮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被告八坂小吃店即 王金裁
王金裁 呂佳鴻 八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金裁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6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