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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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姵璇 、 蘇婉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姵璇、蘇婉慈均為未成年人,請具狀列載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債務人蘇姵璇、蘇婉慈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更正債務人姓名欄為「債務人蘇姵璇即 吳怜蓉 之繼承人」,「債務人蘇婉慈即吳怜蓉之繼承人」。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