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己○○
           號
      戊○○
      丁○○
           巷26號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參
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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