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景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4877號)
(一)債務人莊景儀於民國94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01日止累計129,709元正未給付,其中58,080元為本金;71,62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莊景儀於民國94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01日止累計733,
361元正未給付,(其中294,701元為本金,438,66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莊景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01日止累計50,677元正未給付,其中18,918元為消費款;28,15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