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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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 林繼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叁拾萬肆仟叁佰肆拾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零叁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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