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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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對人即失蹤人 孫中英 生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杜義民 」之記載,應更正為「孫中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