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醫簡字第4號
原告 陳韋如
訴訟代理人 楊明臣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孕國際診所即 鍾繼賢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惟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3日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17,2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417,2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原告僅繳納2,430元,尚欠2,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