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醫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醫簡字第4號

原告 陳韋如

訴訟代理人 楊明臣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孕國際診所即 鍾繼賢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惟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3日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17,2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417,2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原告僅繳納2,430元,尚欠2,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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