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3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家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保險套柒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賺取酬勞獲利,擔任應召站馬伕而共同媒介女子為性交行為,所為實已對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惟考量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其教育程度為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於扣案之保險套7枚,皆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王淳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