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393號、98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上開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之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本件總刑期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1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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