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貳零零六)荔民初字第三十四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與大陸地區人民之相對人登記結婚,嗣相對人向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經該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並已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二00六)荔民初字第三十四號民事判決書及證明書、福建省莆田市公證處(二00六)莆市證民字第四一四、四一三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五)中核字第0二七七二二、0二七七二一號證明一份為證。
三、本院經查: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該基金會(九五)中核字第0二七七
二二、0二七七二一號證明二份可證;又相對人在大陸地區提起本件離婚之訴,聲請人雖未到庭應訊,惟已受合法通知。另審酌上開判決書內容,係以聲請人及相對人性格不合,關係冷淡,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相對人曾向該院起訴與聲請人離婚,按撤訴處理後,夫妻關係仍無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足見雙方當事人對該婚姻關係的繼續存續均已經失去信心,與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重大事由相當,經核其判決內容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並無相違,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