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 林愛珠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王博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68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5年12月7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258│1│10000│├──┼───────────┼─────────┼──┼───┤│0002│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735~737│3│30000│├──┼───────────┼─────────┼──┼───┤│0003│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137~144│8│8000│├──┼───────────┼─────────┼──┼───┤│0004│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400~401│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