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 葉玲玲 代理人 侯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如附表所載之股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1月4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以保權益。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0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5年11月4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