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 劉家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5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由聲請人於105年11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86-ND-000000-0│1│1000│││行股份有限公司││││├──┼────────┼───────┼──┼──┤│2│臺南區中小企業銀│86-ND-000000-0│1│1000│││行股份有限公司││││├──┼────────┼───────┼──┼──┤│3│臺南區中小企業銀│86-NX-000000-0│1│204│││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