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處分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0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甲○○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禁治產人甲○○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寶春附表:
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地號0000-0000號土地(面積3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