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蔡親仁 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瀛 訴訟代理人 相仁淦 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黃熙嫣~B2法官黃雅惠~B3法官詹文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書記官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