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翁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81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