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古和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月娥 送達代收人 何達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故合併提起之訴訟標的,雖有確認債權不存在及異議權二者,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二者之訴訟標的互有競合關係,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不得就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44號民事裁定為強制執行及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797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訴之聲明第2項則為請求確定兩造間債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084,750元。又被告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797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金額為3,035,000元,有本院調閱上開強制執行卷宗可稽。觀諸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雖為複數,惟自經濟上觀之,二者之訴訟目的既均在於消滅阻卻強制執行程序,原告因該二訴訟所受之利益,即無不同,仍為單一,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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