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 莊凱婷 被告金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順福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上之訴,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及登報道歉,前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後者登報道歉之請求,依最高法院民國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13,900元(計算式:10,900+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