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債務人曾文正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說明本件最大債權銀行為何。
2.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負擔前配偶之車貸保證債務。債務人應說明貸款車輛之車牌號碼為何?現登記何人名下?現由何人使用?貸款金額若干?目前貸款餘額若干?何以就該項債務種類勾選為無擔保債權?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3.債務人主張其現從事臨時工,每月薪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0,000元,惟據其提出收入切結書所載,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18,000元(證物五)。債務人應說明其每月平均薪資數額究為何?並說明係何時開始從事此工作?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工地案主及地址)?受僱於何人?雇主(或發放薪資之人)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並提出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須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債務人陳稱須支出租金,債務人應說明租屋處之所有權人與債務人有無親屬關係?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賃於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5.債務人陳稱每月須負擔長女 曾湘晴 6,000元扶養費,債務人應說明其與前配偶負擔曾湘晴之扶養費用比例為何?
6.請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其扶養之長女曾湘晴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