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八十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所繳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受刑人乙○○竊盜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後,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由具保人丙○○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參照。經查:
(一)受刑人乙○○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八一一號竊盜案件偵查中,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二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與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甲○刑保收字第九五000七三一號)各一份附卷可憑。
(二)該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參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聲請人委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位在住臺中縣○○鎮○○里○○路○○○號之十三之住所傳喚,由受刑人本人於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合法收受送達,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後,執行拘提員警亦報告略以:經員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十六時許前往執行拘提未獲,致未能拘提到案等語,此有該署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執行拘提員警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另通知具保人丙○○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經具保人於九十六年六月五日由具保人本人收受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並有該署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佐。綜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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