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賢澤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賢澤因竊盜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查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亦於95年5月17日公布刪除,並均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易科罰金時係以新臺幣3百元以上新臺幣9百元以下折算1日,修正後則提高為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刑法第51條則將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時,由原先之「不得逾20年」,修正為「不得逾30年」,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
二、刑法第41條第8項復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且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增訂「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之規定,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故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仍得易科罰金。
三、受刑人林賢澤因竊盜罪,經臺灣臺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41條第8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
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11.19│97.01.28│94.09.15│├─────────┼────────┼────────┼────────┤│偵查案號│臺中地檢署97年度│臺中地檢署97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偵字第3516號│偵字第3516號│度偵字第14015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67│97年度中簡字第67│100年度易字第304││││3號│3號│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11│97.04.11│100.11.07│├────┼────┼────────┼────────┼────────┤││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中簡上字第│97年度中簡上字第│100年度易字第304││││502號│502號│7號││├────┼────────┼────────┼────────┤││判決│97.07.31│97.07.31│100.11.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備註│度執更字第709號│度執更字第709號│度執更字第709號│││(編號1至4定刑有│(編號1至4定刑有│(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1.20│97.01.09│├─────────┼────────┼────────┤│偵查案號│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14015號│度偵字第24023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04│101年度中簡字第││││7號│1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1.07│101.01.31│├────┼────┼────────┼────────┤││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04│101年度中簡字第││││7號│186號││├────┼────────┼────────┤││判決│100.11.24│101.02.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備註│度執更字第709號│度執字第3328號│││(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