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張桂敏林健賢 之繼.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岳霖┌──────────────────────────────────────────────────┐│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2-NX-17599-5││1│197││├─┼───────────────┼──────────────┼────┼───┼────┼───┤│2│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25234-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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