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請人 鄭宇傑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5年6月16日所為104年度侵訴字第1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首應審查其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以裁定駁回之。必也再審之聲請合法,始進而審查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刑事裁定可供參照)。
三、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鄭宇傑(下稱再審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2日以104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其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向原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再審核無違誤;然聲請人雖提出聲請狀敘述理由,並於該聲請狀附具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判決影本1份,然未附具相關證據,聲請人所執之理由,僅係針對卷內業已存在之證據資料及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徒憑己意,再行爭執,並未提出任何新證據,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於法未合,且此項程序之欠缺係屬不可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