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九九四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甲○○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撤回其等之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莊深淵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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