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威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1,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