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1,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