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聲請人 張昊藝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件:
據聲請人民國109年9月30日民事陳報㈡狀暨所附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記載,聲請人於109年
3月22日自吉饗樂餐飲離職,目前之勞保投保單位係臺北市洗染業職業工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自109年3月23日起至今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若無工作,請說明將如何按月履行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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