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69號原告 范乃中 被告 陳致遠
陳致遠之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