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李彥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曾德翰 (即被繼承人 周維浩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維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975,40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一個月為1期),並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維浩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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