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告 孫燕煌

被告 孫瑜萱

孫佳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6,48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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