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燕輝本件被告梁燕輝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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