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古峻于 即古進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200,000元,自89年7月18日起至109年7月18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9年11月1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二)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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