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李張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自民國(下同)98年08月25日起至103年08月25日止共5年,分6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99年11月2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