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6號

原告 游佩蓁

被告NGUYENTHANHHAI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劉冠廷

法官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