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394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被告 許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原位於新北市○○區○○路0巷00號3樓,嗣因所在不明,而遷移新北○○○○○○○○,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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